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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敏辉与周爱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敏辉,周爱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84号原告:柯敏辉,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周爱国,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敏辉与被告周爱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柯敏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柯敏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