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敏辉与周爱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敏辉,周爱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84号原告:柯敏辉,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周爱国,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敏辉与被告周爱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柯敏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柯敏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