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白山市万源洗煤厂、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红利煤矿一井、徐中雨、白新民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山市万源洗煤厂,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红利煤矿一井,徐中雨,白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异38号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四光,经理。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作鹏,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万源洗煤厂。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八宝粮库院内。投资人:徐中雨。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红利煤矿一井。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负责人:徐中雨。被执行人:徐中雨,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生,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红利煤矿一井负责人,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白新民,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生,浑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合伙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万源洗煤厂、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红利煤矿一井、徐中雨、白新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主体,现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贵金审 判 员 李世昆代理 审 判员 孙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管清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