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征,吕庆伟,秦玉真,孟现富,孙文义,李媛,孟宪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022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征,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吕庆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秦玉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孟现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文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媛,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孟宪银,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征、孙文义等七人债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征、吕庆伟、秦玉真、孟现富、孙文义、李媛、孟宪银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