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8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麻永定、金留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麻永定,金留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334号原告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32399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湘湖人家会所二层及三层部分。法定代表人徐建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项燕燕,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高益,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永定,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金留芳,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麻永定、金留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麻永定、金留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麻永定、金留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栎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