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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孙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7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强,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0年12月31日被减刑释放;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向被告人孙强约购毒品并筹集毒资。当日14时许,被告人孙强在本市朝阳区石各庄恒丰公寓出租房,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可疑晶体物1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可疑晶体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62克。民警另从被告人孙强车中、住处及身上起获可疑晶体物共7包,经鉴定亦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3.61克。被告人孙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孙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张某1、白某、张某2的证言,起获毒品、毒资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毒品检验报告,搜查、扣押、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强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强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系特情介入侦破,毒品未流入社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