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某某,女,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原籍四川省高县,现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冯某某,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1426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冯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进行冻结。李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