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芦佰伦与张依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佰伦,张依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425号原告:芦佰伦,男,1957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依依,女,1991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芦佰伦与被告张依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芦佰伦于2017年0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佰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佰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张依依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