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芦佰伦与张依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佰伦,张依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425号原告:芦佰伦,男,1957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依依,女,1991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芦佰伦与被告张依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芦佰伦于2017年0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佰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佰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张依依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