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进云、柯志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进云,柯志清,柯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漳浦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907号申请执行人:蔡进云,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柯志清,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柯秀珍,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蔡进云与柯志清、柯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生效的(2016)闽062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柯志清、柯秀珍应支付的案款本金人民币1052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进云于2017年7月17日到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6)闽0623执字第907号一案对柯志清、柯秀珍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