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宏燕、徐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燕,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燕,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徐军,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燕与被执行人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