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兵、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生于1968年4月25日,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杨建华,男,生于1980年4月25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申请执行人刘兵与被执行人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的(2007)都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建华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81执恢50号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秦 刚审判员 郑兰武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