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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应兵、刘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应兵,刘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应兵,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上诉人李应兵因与被上诉人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应兵和被上诉人刘福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福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李应兵同意刘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福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经过了本案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刘福撤回起诉;二、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李应兵负担。审判长  丁俊蓉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向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