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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乌云高娃与乔永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云高娃,乔永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云高娃,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永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音代来,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云高娃因与被上诉人乔永智排除妨害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8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乌云高娃占有涉案房屋,且在二审期间白飒自认其与其弟弟天佑共同占有该房屋,故一审法院应追加白飒、天佑为共同被告,查明事实后进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83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乌云高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巴特尔仓审判员 蔡 世 杰审判员 韩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竹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