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超与佟文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佟文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64号原告:黄超,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佟文申,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诉被告佟文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