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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超与佟文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佟文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64号原告:黄超,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佟文申,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诉被告佟文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