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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汝江与李唐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汝江,李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汝江,男,生于1976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施工员。被执行人:李唐昌,男,生于1978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包工头。本院在执行罗汝江申请执李唐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汝江应受偿债权为:①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1150元;③执行费141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由第三人四川金佳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文峰国际花园项目一期预售许可证后十五内代为李唐昌退还保证金13万元,并于2017年7月14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25执37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