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长春红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辛永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红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辛永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21号原告长春红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海,系经理。被告辛永涛,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红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永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红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红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