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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1867号原告:李某1,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2,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前妻林某某于××××年登记结婚,1975年4月2日生下被告李某2。原告在1993年得知自己的血型为AB型,林某某的血型为0型,李某2也是0型,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可能不是自己的孩子,甚至怀疑在医院时抱错了,为此原告与前妻争吵不止,以至于原告与林某某1993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随林某某生活。原告由于心中有疑问,多次要求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而未果,为了却多年心愿,原告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查明相关事实。被告李某2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1与前妻林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林某某于1975年4月2日生育被告李某2,李某1与林某某于1993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李某2随林某某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某2系原告李某1与其前妻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李某1现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某2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