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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功荣与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功荣,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周功荣,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1月11日,住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朱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西茂。周功荣与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功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42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