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功荣与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功荣,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周功荣,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1月11日,住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朱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西茂。周功荣与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功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42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