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69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支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何 鑫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