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厦门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赖知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赖知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171号原告:厦门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育秀中心40号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1285689P。法定代表人:吴丽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雄、刘美香,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赖知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厦门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知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