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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文诉被告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文,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行初31号原告李建文,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山西省吉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孙鹏,男,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崔邵民,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文诉被告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建文以通过申请的方式与被告吉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诉求之事。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文与被告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通过向被告吉县人民政府申请协商解决纠纷,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文承担。审判长 田 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胡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