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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东光与陈俊霞与被执行人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东光,陈俊霞,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左东光。被执行人:陈俊霞。被执行人: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原黄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4515.1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7874元、执行费52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96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中心医院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388576.19元(含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及从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9日止期间的迟延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