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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8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韩某某与灵河高速公路(神河段)建设管理处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灵河高速公路(神河段)建设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8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灵河高速公路(神河段)建设管理处。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处处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韩某某与灵河高速公路(神河段)建设管理处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灵河高速公路(神河段)建设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晋09民终46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灵河高速公路(神河段)建设管理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灵河高速公路(神河段)建设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13829624.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