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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华清与王林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清,王林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410号原告:金华清,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林儿,女,约35岁,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清诉被告王林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本院依法收取2150元,由原告金华清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