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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维斌、李宝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斌,李宝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斌,男,汉族,1995年7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齐,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王维斌因与被上诉人李宝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2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维斌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甘肃省××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郑州市××路与××交叉口,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季审判员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孟颖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时间:2017年7月17日地点:审判楼602室合议庭成员:王季马清来陈丕运案件主审人:王季书记员:宋孟颖评议:(2017)豫01民辖终1235号。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情:上诉人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甘肃省武山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马清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维持。陈丕运:一审有管辖权,应维持。合议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