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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芦福贵、兰书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琴,芦福贵,兰书爱,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854号原告张玉琴,女,汉族,1961年1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程俊文,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福贵,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兰书爱,女,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第四大街西、经北三路南。法定代表人:芦福贵,职务经理。被告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北街4号院5号楼2单元21号。法定代表人:芦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琴诉被告芦福贵、兰书爱、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琴撤回对被告芦福贵、兰书爱、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琴负担。审 判 长  杨 关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人民陪审员  樊红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沙士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