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燕红与白翠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红,白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燕红,女,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白翠萍,女,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燕红申请执行白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蒋志强名下价值15263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