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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舒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57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舒,女,1989年4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8年8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0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程地昌,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舒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渝0103刑初4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舒舒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官陈杨李、检察官助理侯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舒舒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舒申请撤回上诉。舒舒的辩护人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官对舒舒撤回上诉的请求均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舒舒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舒舒要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舒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刑初4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毅代理审判员  张昌信代理审判员  徐艺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