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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永兴、张龙辉、周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兴,张龙辉,周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兴。被执行人:张龙辉。被执行人:周学玲。本院在李永兴申请执行张龙辉、周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学玲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祥瑞街xx号房产一套,面积105.79平方米(合同备案号: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