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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鸿飞与李君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鸿飞,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39号申请人:吴鸿飞,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李君,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朝阳区。本院受理吴鸿飞与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鸿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君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吴鸿飞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鸿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君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吴鸿飞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