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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魏涛、黄成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魏涛,男,汉族,1975年3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黄成明,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吴凤菊,女,汉族,1972年12月5日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林先宝被执行人: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佛子岭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苏玉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给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6509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910元。并自2017年6月2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逾期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日止。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成明、吴凤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8万元整或查封两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