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强与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华龙,杜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锦绣花城小区北19号楼11号法定代表人:屈华龙被执行人:运城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人民北路鑫富源酒店12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李夏青被执行人:屈华龙,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杜国娟,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刘强申请执行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华龙、杜国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运中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国强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张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卫思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