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光国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光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朱晓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男,该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国,男,19xx年6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业康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业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润荔审判员 陈孟琼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力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