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与许寒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许寒廷,曹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227号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韩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寒廷,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曹霞(系许寒廷之妻),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章丘支行)与被告许寒廷、曹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鲁银行章丘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寒廷、曹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鲁银行章丘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许寒廷、曹霞偿还借款本金243812.0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复利根据逾期利率计算);2.判令齐鲁银行章丘支行对许寒廷、曹霞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涉诉费用由许寒廷、曹霞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被告许寒廷与齐鲁银行章丘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齐鲁银行章丘支行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在主合同的基础上,许寒廷、曹霞又与齐鲁银行章丘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两人以共有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抵押。后许寒廷不再按时归还贷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权益,齐鲁银行章丘支行要求判令如上诉讼请求。许寒廷、曹霞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4日,齐鲁银行章丘支行与许寒廷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许寒廷向齐鲁银行章丘支行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人对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逾期利率为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上浮50%;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收罚息),按逾期利率、实际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计、结息方式计收复利。曹霞为借款的共同还款人。2016年7月1日的借款凭证显示借款期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35%。2016年6月24日,许寒廷、曹霞又与齐鲁银行章丘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许寒廷、曹霞以其所有的位于明珠小区北区3号楼1栋、房产证号为章房权证城字第048**号房产一处为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证号鲁(2016)章丘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260号。许寒廷、曹霞借款后,共偿还本息14931.69元,还款至2016年12月21日,其中偿还本金6187.94元,剩余本金243812.06元及之后利息均未偿还。齐鲁银行章丘支行认可5000元律师代理费实际没有支付。上述事实,由齐鲁银行章丘支行提交的齐鲁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齐鲁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以及齐鲁银行章丘支行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经审查,齐鲁银行章丘支行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齐鲁银行章丘支行与许寒廷、曹霞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许寒廷、曹霞仅偿还部分借款,本金243812.06元及之后利息均未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齐鲁银行章丘支行要求许寒廷、曹霞偿还借款本金243812.0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年利率7.35%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即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及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复利: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收罚息),按逾期利率、实际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计、结息方式计收复利。齐鲁银行章丘支行认可5000元律师代理费实际没有支付,该费用齐鲁银行章丘支行并未受到损失,其要求许寒廷、曹霞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许寒廷、曹霞以其自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依法承担担保责任,齐鲁银行章丘支行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许寒廷、曹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齐鲁银行章丘支行要求许寒廷、曹霞偿还借款本金243812.0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寒廷、曹霞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借款本金243812.06元。二、被告许寒廷、曹霞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借款243812.06元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即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及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复利: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收罚息),按逾期利率、实际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计、结息方式计收复利。]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三、若被告许寒廷、曹霞对上述债务逾期不履行,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有权以被告许寒廷、曹霞抵押的位于明珠小区北区3号楼1栋房产(房产证号为章房权证城字第04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9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许寒廷、曹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先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