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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曾玲与孙元海孙建波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玲,孙建波,孙元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55号申请人曾玲,男,生于1962年5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孙建波,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被申请人孙元海,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申请人曾玲与被申请人孙建波、孙元海因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梁法民保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孙建波、孙元海的财产及申请人曾玲提供的担保财产。现申请人曾玲案件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案件已审结,申请人曾玲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曾玲登记的坐落于梁平县梁山镇名豪商贸区房屋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艾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