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岱与林培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岱,林培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91民初209号原告:王岱,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诚,大连金普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培阁,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岱与被告林培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诚、被告林培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海带菜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欠付原告海带菜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如在2015年2月17日之前无法归还,愿每月承担15000元利息,同时约定提供一台轿车作为抵押,但被告并没有依约履行。原告认为约定利率过高,现自行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主张。被告林培阁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欠条》确系由被告出具。但事情经过是案外人王某欠原告30万元、王某欠被告及案外人曲某150万元。因王某下落不明,被告与曲某找到王某的妻子协商解决欠款问题。经协商,王某之妻将库存海带菜以180万元的价格抵给了原告、被告及曲某。因原告不想要海带菜,且原告欠曲某30万元,所以经协商这批海带菜都由被告进行处理。因海带菜市场不景气,前述海带菜只卖出了50万元的价格。被告支付曲某20万元及以其他替代方式抵销了前述曲某150万元的款项。如果不是被告的好意行为,原告根本无法找到王某并主张债权。被告只同意按照海带菜实际卖出的50万元款项,按比例支付原告或采用其他替代方式履行该笔债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作为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王某欠付原告30万元,欠付被告及案外人曲某150万元。王某之妻用海带菜抵顶了前述欠付原告及被告与案外人曲某共计180万元的债务。经协商,海带菜由被告处理。为此,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海带菜款30万元整,并于2015年2月17日之前归还本欠款。被告本人愿提供别克轿车一辆车号辽B72*3H作为抵押。口说无凭,特立此据。注:如2015年2月17日之前无法归还,被告本人愿每月提供15000元作为利息。”前述《欠条》出具后,被告并未依约以车辆进行抵押,也未依约支付款项,被告至今欠付原告海带菜款30万元。本院认为,经各方协商,被告同意由其统一处理抵债得来的海带菜,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付原告海带菜款30万元,视为被告同意以30万元的价格接收案外人王某抵债给原告的海带菜。原、被告因处置海带菜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案涉海带菜,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约定的海带菜款。被告拖欠原告海带菜款构成违约,其所欠付的款项应予偿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月15000元,原告自行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主张,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海带菜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即约定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就案涉海带菜处置款的具体数额及分配方式进行过其他约定,故被告辩称应按照海带菜实际处置款数额按比例支付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培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岱海带菜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培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