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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鲍秋柱、杨富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秋柱,杨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鲍秋柱,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环翠区。被执行人杨富秀,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9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 菊 涛书 记 员 杨熙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