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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恒祥与姬佳平、姬振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恒祥,姬佳平,姬振洲,李田根,李志刚,姬国海,邱冬艳,魏云海,冯玉凤,赵良光,吕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075号原告郭恒祥,男,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姬佳平,男,199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姬振洲,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李田根,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李志刚,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姬国海,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邱冬艳,女,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魏云海,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冯玉凤,女,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赵良光,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吕自芳,女,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本院受理原告郭恒祥与被告姬佳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姬佳平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双方约定的实际履行地即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就本案的管辖权作出书面约定。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享有选择权,现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且经立案受理,本院即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故被告姬佳平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姬佳平等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升人民陪审员  周在霞人民陪审员  韩 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