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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永杰与深圳市永晋盈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杰,深圳市永晋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009号原告张永杰,女,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永晋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和平路南侧永晋盈办公大楼10A(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34582G。法定代表人钟彩霞。委托代理人刘梅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芬,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