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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水东江瑞祥粉煤炭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炎陵县久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水东江瑞祥粉煤炭灰经营部,炎陵县久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水东江瑞祥粉煤炭灰经营部被执行人炎陵县久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水东江瑞祥粉煤炭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炎陵县久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炎陵县久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