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卫锋、曾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卫锋,曾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327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戚宇航。委托代理人:黎华勇,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卫锋,女,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曾庆,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卫锋、曾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8元,由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