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映菊诉四川蒂宝莱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映菊,四川蒂宝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1362号原告:何映菊。委托代理人:谢建军,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蒂宝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映菊诉被告四川蒂宝莱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映菊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映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映菊撤回对被告四川蒂宝莱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2元,由原告何映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