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涛与清河县乐迪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清河县乐迪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279号之一原告:刘涛,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清河县乐迪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桥东办事处赵宋庄。法定代表人:张国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涛与被告清河县乐迪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7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英?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