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连英与被告赵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连英,赵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6110号原告:姜连英。委托代理人:董明伟。被告:赵玉娟。原告姜连英与被告赵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明伟、被告赵玉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6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于2016年11月称有事情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6700元,承诺于2017年5月1日前还清,利息按照每月2分计算,即每月1334元。现在已经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说的借款过程属实,我同意还,但是现在经济困难,无法全部偿还欠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当事人无异议的欠条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2010年11月份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借款后,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利息4800元和2400元,之后就未能偿还原告欠款。后因被告欠其他人的房租,原告又借给被告房租款2700元。2016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对账,被告承认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667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但该欠条出具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欠款,至今尚欠原告欠款667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6700元,并提供欠条,被告对该款无异议,亦同意还款。现原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667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玉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姜连英欠款667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婷审判员 袁 玲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