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候长敏、吴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长敏,吴强,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候长敏,男,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湖滨花苑西区,执业机构:齐河县焦庙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长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强、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0)齐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