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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候长敏、吴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长敏,吴强,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候长敏,男,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湖滨花苑西区,执业机构:齐河县焦庙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长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强、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0)齐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