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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原谷光电有限公司、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原谷光电有限公司,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原谷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G1033020403061940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代机电物资市场*号楼A217-3。法定代表人:陈曹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68800288X8)。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深圳镇野猪坑村(白岩)。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晨晓,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宁波原谷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原谷光电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156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郭 勇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宁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