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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1964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新蔡县人民医院职工,住新蔡县。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新蔡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9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钱8000元,并打有欠条,说好一个月内还钱,但一个月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拖着不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此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17前偿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8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