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70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良与傅尚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傅尚坤,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962号原告杨良,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博乐市。被告傅尚坤,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团结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林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诉被告傅尚坤、第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良以与被告傅尚坤、第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协商处理,并签订了协议书,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78元,减半收取为24189元,由原告杨良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