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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2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小轿车,行驶至本区市新路七星岗公园对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抽血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及抽血照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意见过重,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培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