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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炳阳与胡少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炳阳,胡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炳阳,男,1966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仓,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少兴,男,1968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静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孙炳阳因与被上诉人胡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炳阳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协商处理向由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炳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炳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2元,减半收取计8231元,由上诉人孙炳阳负担。审判长  刘万德审判员  吴俊良审判员  刘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