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巍与周德斌、丁桂芝、史云龙、王婷诉讼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斌,丁桂芝,史云龙,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执保2号 申请保全人:杨巍,男,汉族,住通化市。 被申请人:周德斌,男,汉族,梅河口市。 被申请人:丁桂芝,女,汉族,梅河口市。 被申请人:史云龙,男,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申请人:王婷,女,汉族,住梅河口市。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初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作出民事裁定于2017年6月15日移交执行局执行,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德斌、丁桂芝、史云龙、王婷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经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银行有存款及车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周德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新天地营业所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60245201020247****),实际冻结金额为916.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冻结被申请人丁桂芝在中国银行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营业部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29723270CNY0),实际冻结金额为12140.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3、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冻结被申请人丁桂芝在中国民生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000000069786****),实际冻结金额为1704.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4、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冻结被申请人周德斌在华夏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100000004****),实际冻结金额为101.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5、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冻结被申请人周德斌在华夏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100000009****),实际冻结金额为1177.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6、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冻结被申请人丁桂芝在工行吉林省通化梅河口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22100103029****),实际冻结金额为789.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7、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周德斌在工行吉林省通化梅河口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26040100036****),实际冻结金额为2370.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8、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史云龙在中国农业银行梅河口中兴分理处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46186000189****),实际冻结金额为900.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9、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周德斌在工行吉林省通化梅河口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22140100307****),实际冻结金额为5460.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0、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丁桂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华泰路营业所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99240001166****),实际冻结金额为665.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1、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周德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99240001973****),实际冻结金额为1786.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本院于2017年7月6日查封被申请人丁桂芝所有的吉D3**22号海马牌车辆,期限为两年;13、本院于2017年7月7日查封被申请人周德斌所有的吉EK3**3号宝马牌车辆,期限为两年;14、本院于2017年7月7日查封被申请人王婷所有的吉E3**33号五菱牌车辆,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所申请的执保事项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吉05执保2号执保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玉杰 审判员  朱向阳 审判员  张学鑫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东方 来源: